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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摘錄

九十年來,香港大學的管治及管理架構不斷改善,有效地推動大學教研工作的發展,令港大發展成為亞太區一所著名高等學府。然而,到了今天, 政治環境的轉變,加上高等教育全球化和競爭日益激烈,大學若要掌握機 遇,進一步提高聲望,就必須要有一個完善和有效率的管治及管理架構。

作為一所國際大學,香港大學當然冀盼具備無可置疑的世界級地位,要 達到這個目的,管治及管理架構就必須遵行國際的最佳方略。

所謂「最佳方略」,指的正是一個更精簡的管治組織,以指引大學的策 略方向作為焦點。在規劃這項有價值的工作、保障學術自由、申明箇中重 要含義等方面,校務委員會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必須要令到校務 委員會能有效地發揮其功能。

教務委員會也是一個重要的組織,在大學的教學和研究這些核心活動上 擔任學術方面的領導工作。它的規模及成員組合必須能有效支援學術方面 的管治工作。校董會的職責跟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息息相關,因此也 應清楚界定。

打 個比喻,管治委員會是負責掌舵(中央管理小組通過校長在校務委員會的關鍵身分,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校長的工作則是負責划槳,並由一群經由具透明度的諮詢 機制產生的專業全職學術管理人員(包括一名首席副校長、副校長、院長及系主任)加以協助。這些主管人員之間的問責脈絡必須清晰,從而顯示各自所負權責。

人力資源、傳訊及公共關係等項目應由具適合資歷經驗的專業人員出掌,以發揮其策略性功能,以支援專業的中央管理小組的工作。基於其規模,大學難以採用委員會來有效地管理,所以學術管理人員必須負起大部分目前委派給委員會的職責。

向前展望,大學應進一步探討簡化學術架構的概念,以進行更大規模的跨學科教研工作及將資源管理工作下放至最適合的層面。

基於以上各種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 校務委員會應被視為大學實際的最高管治機關,委員人數應規定在十八至二十四人之間,每名以個人身分獲委任或當選委員的人士,應以信託人身分出任委員,而非某特定組織的代表。
二、
校務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中,校外成員應明顯佔大比數,而校外人與校內人之比率大約應為二比一。若大學校務委員會理想成員人數約為二十一名,成員組合應該如下:
  • 非大學的僱員或學生佔十四名,當中六人須由校監於諮詢校務委員會主席後委任,另六名由校務委員會自行委任,其餘兩名則由校董會推選。校外成員應從大學的畢業生、工商界及專業人士、本地社會各界及國際社會中挑選。
  • 校內人員連學生佔七名,校長為當然成員,其餘六人為:兩名學生 – 一為本科生,一為研究生,三名教師 – 其中至少要有一名為講座教授和一名為教務委員會的非教授級成員,以及一名非屬於香港大學條例所界定的主管級的非教學人員。

學生委員或教職員委員均不可於學生會或僱員組織擔當職務,委員任期為三年一任。除校長外,除非經校董會特別批准,校務委員會各成員的任期不應超逾三個連續任期。

三、 成立一個提名委員會以協助校務委員會甄別合適人選擔任校外委員。該委員會須就校務委員會之空缺與大學不同界別聯繫,並以保密形式邀請提名。在考慮人選時,委員會必須緊記需要不同範疇的專才(例如:財務、核數、投資、策略規劃、人力資源、物業、健康及安全事務),使校務委員會能有效的負起職責,並讓校外委員在積極參與大學決策制訂的過程中發揮增值作用。
四、 由於每名校務委員都以個人身分委任,其責任應如同一名信託人而非一名代表,而學生委員亦不會同時擔任學生會的職務,因此應檢討目前限制同學參與某些保留項目的做法,以讓同學能在一些與學生有關的高級主管人員(包括未來校長)的覓選或遴選委員會中出任委員。
五、 為了讓校務委員會能最有效地發揮功能和更集中力量應付策略性問題,校務委員會應檢討如何簡化投訴、上訴及申訴的聆訊機制,在不影響公平情況下,毋須每一個案都經由全部委員進行聆訊。尤其是純屬學術性質的個案,校務委員會更應該避免評審。
六、 為了讓各校務委員能為委員會作出貢獻,應該提供就任及持續發展的指導計劃;議程應作更嚴謹整理,讓每次會議議程能貫徹跟進至下次會議,並確保有關重點已列入策略規劃及發展;每五年應就校務委員會的績效進行檢討,有關檢討結果須列入校長年報並向校董會匯報。
七、 教務委員會應繼續擔任主要學術權力機關,負責規管大學內所有關於教學及研究的事宜,惟須配合校務委員會獲授責任要確保大學整體質素及恪守誠信而需在財務及通過預算所作的監管工作。
八、

規模方面,教務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界乎四十二至五十人之間,其成員組合應包括以下人選:

  • 校長 – 擔任主席
  • 首席副校長及副校長
  • 學院院長及院務委員會主席
  • 研究學院院長、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及學生事務長
  • 經選舉委出五名講座教授及五名非教授級教師
  • 經選舉委出三名學生,當中最少有一名本科生及一名研究生。
九、 校董會的作用應視為代表港大所服務的廣大社會(包括其校友)的利益,校董會應保留其製訂、審批或修訂規程的權力。
十、 首席副校長的現有空缺應予填補,而副校長數目初步應調整為三名。此等職位應從國際聘任並屬全職,任期為五年;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應連同教務長、財務處長組成管理班子(若認為適合,可保留現有名稱:中央管理小組)負起掌管大學日常運作的職責,並透過校長向校務委員會負責。
十一、 校務委員會將基於校長的建議委任各學院院長;有關任命會以透明過程從國際間覓選,任期為五年,屬全職主管人員。獲委任的院長應由中央撥款聘任,而非計算入學院的預算案內。
十二、

為了讓有關學院可以在院長任命過程提出重要建議,校長應成立一覓選委員會,以便就每名院長的聘任提供意見。覓選委員會成員應包括:

  • 校長 – 擔任主席
  • 校務委員會內一名校外委員
  • 院務委員會主席
  • 該學院三名教師,當中最少有一名講座教授及一名非教授級人員
  • 學院一名學生,並未在學生會擔當職務
  • 由校長委任一名高級主管人員(例如:首席副校長、副校長或其他學院院長)

學院將會參與初步人選名單的整理工作,有意申請人士在確認其候選資格之前,應有機會到學院訪問。

十三、 院長基於其任命及所承擔的責任相應增加,應獲授權以委任系主任及學院內其他教研單位的主管。任命過程應參照院長的委任方式,讓有關學系及教研單位作出重要的參與。有關主管人員此後會透過獲授權的院長向校長負責。其他不屬於學院架構的獨立教研單位亦應採取類似安排,將相同權責授予一名副校長以便管理這些教研單位。
十四、 應正式成立校長諮詢小組,成員包括中央管理小組成員(見上述第十項建議)及獲委任的學院院長,就管理問題向校長提出意見。這個小組的重要職責之一是加強管理班子與學院成員(包括師生)的溝通。
十五、

應大量削減大學內委員會的數目,並將若干管理委員會所承擔的職責轉移給合適的主管人員。

十六、

大學應繼續積極考慮合併學院以求精簡的建議,或者可採用三至五個書院的模式,從而推動跨學科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以及將資源管理工作下放至最適合的層面。

十七、

為了使人力資源的功能專業化,必須聘任具適當資歷經驗的人才擔任人力資源主管,為策略性地促成續任計劃、報酬委員會的運作、管理及領導技巧的持續專業發展機會的提供、從國際羅致優秀高級人員的管理工作等,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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