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管治
香港大學根據《香港大學條例》(1964年第1053章)下註冊成立。條例界定大學在一般情況下的權力與職責、特權、章程,修訂權限由香港立法會擁有。條例是規程制訂的根基。香港大學規程由大學增補、廢除及修訂,並詳細列明重要章程和程序相關的問題。大學另有規則,提供清晰指引以確保大學日常事務得以按程序執行。
條例和規程亦規定了管治的機制,詳細臚列主管人員和機構的權力與職責。主要機關包括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其中只有校務委員會和教務委員會能夠行使通過條例訂立規則的權限。以上機關均可以成立委員會,並按需要委予權力。
大學遵行國際最佳方略,定期檢討管治及行政架構。上次檢討於2002/03年度進行,以回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高等教育檢討(2002)的一項主要建議:大學的管治及管理架構須切合其所需。大學檢討由一個國際專家組成的獨立小組負責進行,所綜合的建議載於報告《與時並進》,並由校務委員會於2003年4月開始採納執行。除小部分有關大學管治及行政改革的建議外,大多數建議已經實施。
經重組的校務委員會和教務委員會的就職會議均於2003年12月舉行。校務委員會成員的指南和守則已出版,以提高管治機關的透明度及加強問責,並符合機構管治的最高水平。